关于修订《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市政协(2023)20号
各会员单位:
《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评选办法》经协会会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评选办法(暂定稿)》(合市政协﹝2022﹞05号)同时废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评选办法
合市政协(2023)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规范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市政企业评选活动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企业是协会设立的最高荣誉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应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四条 优秀企业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优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选范围和参选条件
第五条 “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参选范围和条件:
(一)参选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养护管理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加。
(二)参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组织建设,市场行为规范,在行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产经营作风端正,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3.各项经济指标(创造产值、在肥纳税额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在同行内领先,对本地经济、就业、社会公益、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重视并积极投入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且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科技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各类成果和表彰。
(三)参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参加年度评优:
1.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特级企业或产值达到百亿的企业,发生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亡人事故、其他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亡人事故的;
3.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5.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列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名单内的。
(四)企业在参评年度获得“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各类行业奖项的将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 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申报资料内容及要求: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页码;
2.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申报表(附件1);
3.在肥纳税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在组织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综合荣誉、社会责任及贡献等方面所获奖项的有关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6.市统计局、市建设局规定上报的评选年度统计报表;
7.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报一式一份,申报资料提供的相关内容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企业的所有内容。
第四章 评选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评优工作受理、组织评定、公示、公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设立评优委员会,评优委员会由市城乡建设局领导及协会副会长组成。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审查评选资格、确定推荐名单,并将遴选结果提请评优委员会评议审定。
第十条 评优委员会以协会会长联席会的形式召开,必须有全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参加,评优委员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答疑,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推荐企业进行表决。同意得票数超过有效票三分之二的企业当选。
第十一条 对通过的企业,在协会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企业将获得优秀企业称号。
第五章 表彰与交流
第十二条 协会对获得优秀企业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建议获奖企业的主管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协会将组织获奖企业进行经验交流和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优秀市政企业评选办法(暂定稿)》(合市政协﹝202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