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队伍的管理,保障会员权益,发挥协会职能,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等关系的建立、变更和中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协会会员管理的基本规定,会长联席会及以上会议关于会员管理事项的决议,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规定: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协会,愿意为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入会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秘书处审查并提请会长联席会及以上会议批准,且按章程规定标准交纳会费后成为协会会员。
(二)自缴纳会费满3个月后方可参与协会评优评先相关活动。
第五条 会员代表
(一)会员单位必须委托本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履行会员担任本协会职务的相应职责。
(二)会员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单位另行提出代表人选,报经协会秘书处予以确认。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会员单位资格晋升后按新的等级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信息核对
会员信息每两年核对一次,由协会秘书处通知信息核对上报时间及具体要求。
第八条 协会工作联络
(一)会员单位应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会工作联络员,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二)会员单位的联络员应认真负责会员单位与本协会往来联系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研究协会重要事项;
(二)审议协会重要议案;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享受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研究协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会重大议案;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享受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晋升及中止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晋升
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的晋升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并提请会长联席会及以上会议批准通过后重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中止分为以下形式: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资格。
(一)会员自行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办理清退,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欠交会费两年以上或无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劝告退会,情节严重的开除会员资格,被开除的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四)会员退会后重新要求入会的,应补交退会前所欠会费及退会后至重新入会时应交的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